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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

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廠商申辦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
作業程序
一、 為因應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產業園區)已進駐廠商,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許可證審核機關申請許可證時,檢具彰濱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核定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分配證明)之需要,特訂本作業程序。
二、 廠商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及其電子掃描檔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排放量分配證明:
(一) 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資料,相關格式請參考許可證審核機關公告之格式。
(二) 土地/建築物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土地/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
(三) 既設製程申請分配證明者,另檢附許可證審核機關原核准之許可證影本及其申請資料。
三、 本中心收件受理後,查核文件是否齊全,如有欠缺或不完整,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 空氣污染物排放申請量經審查符合本產業園區環評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之要求者,核發排放量分配證明。
五、 空氣污染物排放申請量經審查倘不符合本產業園區環評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之要求者,退回申請人修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資料。
六、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分配證明審查過程及核發後,本中心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與必要之設備進入申請人廠(場)所,查核現場運作情形與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資料內容是否相符,申請人應派員配合辦理,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未派員配合辦理查核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者,本中心得照相或錄影存證,並不予核發分配證明文件或廢止。
七、 申請人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後30日內,檢送「許可證影本」及「通過許可證審核機關實質審查之申請資料」(皆含電子掃描檔) 至本中心存查。如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配合提供本點所述資料,本中心得拒絕受理後續分配證明之申請。
註1: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廠商申辦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作業程序(原文出處請按此了解)
註2: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請按此了解)

 

【溫馨分享】以彰濱為例,對於固定污染源之排放量有一定的管控及申請,其他科學園區也有相對應的作法,但對於業者而言一定不能理解,為何在園區及工業區運作的廠家,在國家發展經濟的同時,要限水還要限排放量值得思考。
【注意 ! ! ! 】每次異動量若累計達變更量,一樣會以 " 變更 " 來申請喔 !